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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7月起调整社保月缴费基数
信息来源:泰州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:2018-06-29?17:18 浏览次数: 次 字体:[ ]

7月1日起,我市将调整社保月缴费基数。即将实行的新基数将会给参保单位和人员带来以下影响。

一是缴费基数调整。

一般情况下,参保人员(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、灵活就业人员)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,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。但是,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%和低于基准数60%的,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。

根据省厅《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[2018]160号)及省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,我市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。

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,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(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)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,月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元执行。

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,月缴费工资下限仍为3360元。

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,全市合并实施后的医疗保险(即原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)、工伤、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(即:企业职工上限按19935元执行、下限按3125元执行;机关事业单位上限按19935元执行、下限按3360元执行)。

有关待遇计算涉及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,按以下标准执行:市区5578元,靖江5325元,泰兴5531元,兴化4675元。

二是企业单位和个人每月比之前多缴费。

用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,即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金额,今年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企业按照3125元执行。按照有关规定,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7%,其中企业承担19%,个人承担8%。调整后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费用的企业职工,个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250元,调整后比调整前多缴费26元/月,单位则多承担61.75元/月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.3%,其中企业承担10%,个人承担2.3%,调整后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费用的企业职工,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为71.88元/月,单位为312.5元/月。

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也按3125元执行,缴费比例为20%,即625元,调整后比调整前多缴费65元/月;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3125元执行,缴费比例分别为11%和0.8%,即每月368.8元。也就是说,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全年缴纳7500元、医疗保险全年缴纳4425元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及时缴纳社保费,确保正常享受相关待遇。

三是缴费基数提高,退休后可领的养老金更多。

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与本人的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和历年的缴费基数密切相关,如果累计缴费年限长和缴费基数高,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就高,充分体现了“长缴费多缴费多得养老金”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。

虽然政策规定了每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,但用人单位应按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,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(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)为基数参保缴费。例如,某企业职工月工资条上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了400元。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%来计算,该职工的缴费基数为400÷8%,算出是5000元,职工就可比较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之间有没有差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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